臺北小巨蛋廣告拍攝申請使用要點 一、目的: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協助及規範臺北小巨蛋(以下簡稱本場館)範圍內之拍攝行為,維護設施設備完善及場館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場館範圍內從事攝(錄)影之行為,除一般民眾持家用攝影器材從事一般紀念性取景,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拍攝之外,均應依本要點辦理申請手續,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方得為之。 三、申請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資格:
2、屬電影拍攝者,應由行政院新聞局或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發文照會本公司,始受理申請。 (二)申請文件:
2、申請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3、拍攝企劃書(含拍攝腳本),內容應詳載拍攝日期、拍攝時間、拍攝內容、工作人數及負責單位與人員。 (三)申請方式:
(四)送件時間:
2、申請文件不符或缺件者,得於送件日起翌日內至本公司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五)申請手續應由實際拍攝或製作單位辦理,不得冒名或擅自頂替,或將核准權利轉讓第三者。 (六)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3日前洽請本公司派員作場地使用之會勘,並詳閱與遵守本要點,劇組人員亦應共同瞭解與遵守。 四、審議、准駁與查核: (一)本公司依據申請單位提出之申請表,循行政程序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拍攝之時段、區域、劇組人員、攜帶器材及劇情等,經審查後,始以電話或書面回覆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二)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並得視狀況要求於作品加註說明,無論核准與否,申請文件概不退回,亦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劇組人員進入本場館時,應於指定地點主動出示「臺北小巨蛋拍攝許可證」(以下簡稱拍攝許可證)、「臺北小巨蛋拍攝查核表」(以下簡稱拍攝查核表)及個人身分證件交由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查核,經本公司查核通過者方得拍攝;拍攝結束離開本場館前,亦應於指定地點由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查核後,繳回拍攝許可證及拍攝查核表。 (四)現場拍攝內容不得逾越拍攝許可證核准範圍,除現場人員查核外,本公司將不定時、不定點指派稽查人員抽查,並將查核時間與結果記錄於「拍攝查核表」。 五、規定及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拍攝:
2、損及本公司、本場館形象或有誤導民眾之虞者。 3、利用鬼魅、裸露裝扮、戲偶等特殊造型,或安排公眾表演、商業宣傳活動或記者會等方式,致影響本場館營運者。 4、從事暴力、爆破、製煙或縱火等,危及營運安全之行為者。 5、其他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定、本要點或本公司其他規範者。 6、影響本場館內部場地節目演出或干擾其他場地舉辦之活動者。 (二)申請單位、劇組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申請單位並須對劇組人員善盡監督之責:
2、不得擅自變動、調整場地設施、設備裝置 3、不得妨礙民眾通行、逃生動線或影響本場館營運;廣場走道及緊急出口須維持通暢,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 4、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於租借範圍或其他區域張貼、懸掛或豎立任何文宣、海報、隔板、鷹架、旗板、布幔等器材或道具;且設置地點不得擋住本場館相關標誌、廣告看板。 5、合理且安全的使用本場館場地,善盡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維護之責任,並隨時接受本公司人員指導。不得拒絕本公司人員監督、指揮或妨礙其執行勤務。 6、不得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用或串接本場館相關設備、電力及水源。 7、自行攜帶無線對講機、麥克風等通訊器材者,不得影響或干擾本場館營運及視聽器材設備,亦不得連接本場館廣播系統。 8、器材應集中擺置整齊,使用纜線應以膠帶或壓板固定於地面;結束後應負責租借場地之清理及復原,且上、下樓層應全程使用電梯或樓梯,不得使用電扶梯。 9、所有劇組人員、器材應同時進出並配合本公司門禁管制規定。 10、如涉及本場館商店或其他民眾相關權益時(如肖像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11、不得於電扶梯上追逐、跑跳、逆向搭乘或滯留於乘場淨空區,或攝影者搭乘電扶梯移動拍攝。 12、不得妨礙或阻止民眾使用本場館之公共空間或設備。 13、不得擅闖本場館管制區或其他非供公眾使用之通道、處所。 14、不得任意操控本場館設備。 15、不得故意或過失造成本場館各項設施或設備不正常運作(如跳電、消防系統作動、走火等等)。 16、不得故意或過失損壞場地內外所屬建築物、設施、設備及物件。 17、不得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其他規範。 (三)合成畫面及完成作品,亦不得違反前款各目規定。 六、收費及退費: (一)收費標準:如附表 (二)繳款方式:
2、以現金、銀行即期支票(銀行即期支票須為正本、開具抬頭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至本公司財務處出納課繳納。繳付之支票無論任何原因不能兌現者,視為申請單位未繳費用,依本要點處理之。 3、電匯至本公司於臺灣土地銀行城東分行之14000100260-7帳戶,戶名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將繳款收據傳真至本公司。 (三)退費規定:
2、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件(如天災、人禍、戰爭、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因政府機關或本公司業務需要,致須取消或停止拍攝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相關拍攝活動並立即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因此取消拍攝,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之場地租借全額費用及保證金。申請單位不論協議改期或取消拍攝,均不得異議及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七、變更、取消拍攝作業: (一)申請內容如有異動,須於拍攝日(不含)2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審查,異動以1次為限。 (二)申請單位除於事前獲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外,不得將場地用作與本公司審核通過之拍攝企劃書所載不符之用途。 (三)除依第六點第(三)款第2目所列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件外,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約定之拍攝計畫或要求另議檔期。 八、罰則: (一)未依本要點第三點或第七點各款規定,辦理或完成相關手續者,本公司得停止其申請拍攝權利1年;違反第七點第(三)款者,除停止其申請拍攝權利1年外,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五點第(二)、(三)款規定者,本公司得停止其申請拍攝權利2年。 (三)違反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經勸阻後仍不改善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違反前揭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採取下列措施:
2、經要求終止拍攝強制撤離而拒不配合者,已繳保證金及其孳息不退還。 3、拒絕相關違規畫面、作品播出或發行。 4、公佈相關違規資訊。 九、附則: (一)申請單位危害或毀損本場館設施或設備者,本公司得沒收申請單位之保證金,且申請單位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於1週內將受損設施設備修復原狀。未於期限內修復者,本公司得逕行修復,並得向該拍攝單位請求賠償,修復相關費用依本公司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無法修復者,則依購置該項設備之原價賠償,並由申請單位支付,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二)拍攝單位如造成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損失,對本公司所受直接或間接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營業利益之損失、營業中斷、營業資訊之損失或其他金錢損失),皆須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三)凡政府政令宣導、公益廣告或與本公司合作有特殊需求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或企劃書提出專案申請。 (四)成品或作品應於拍攝日起2個月內以光碟片送交本公司備查,平面作品得以刊載成品提送。因故無法如期送交者,應以書面提出展延申請。 (五)如不服本公司之處分者,得於處分之日翌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異議,逾期概不受理。 十、生效日期: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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