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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小巨蛋檔期表
更新日期2010-03-03

檔期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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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店最新招商情報
更新日期2010-03-10

招商公告訊息......

臺北小巨蛋主副館徵求工讀
更新日期2010-03-08

臺北小巨蛋主副館徵求工讀生數名......

冰上樂園暫停營業公告
更新日期2010-03-08

99年3月29日起至99年4月4日止......

小巨蛋販賣店最新招商情報
更新日期2010-03-03

小巨蛋販賣店最新招商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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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之零星空餘檔期開
更新日期2010-03-02

99年度之零星空餘檔期開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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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客服專線:02-218-12345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999)
小巨蛋地址:10553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2號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總機:02-25783536 場地租借:236、253 廠商場勘:202~210 冰上樂園:701~703 服務台:601~602 傳真:02-2577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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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小巨蛋廣告拍攝申請使用要點

一、目的: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協助及規範臺北小巨蛋(以下簡稱本場館)範圍內之拍攝行為,維護設施設備完善及場館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場館範圍內從事攝(錄)影之行為,除一般民眾持家用攝影器材從事一般紀念性取景,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拍攝之外,均應依本要點辦理申請手續,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方得為之。
(二)本要點所稱拍攝場地使用範圍係指本場館範圍內開放一般民眾免費使用之場地,不包括本場館之收費場地。
(三)如需租借本場館收費場地進行拍攝,仍應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惟場地租借費用、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另依其他收費場地收費標準計算,並應遵守各場地之規範。
(四)相同時段與區域,僅受理1組拍攝申請,並以先完成送件者優先。

三、申請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資格:

    1、各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或學校,經政府登記有案或領有相關證明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均得提出申請,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
    2、屬電影拍攝者,應由行政院新聞局或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發文照會本公司,始受理申請。

(二)申請文件:

    1、填具「臺北小巨蛋拍攝申請表」,並加蓋公司或機關及負責人印鑑。
    2、申請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3、拍攝企劃書(含拍攝腳本),內容應詳載拍攝日期、拍攝時間、拍攝內容、工作人數及負責單位與人員。

(三)申請方式:

    1、郵寄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四)送件時間:

    1、應於拍攝日(不含)7天前,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以其收件戳記時間為憑,始正式受理。
    2、申請文件不符或缺件者,得於送件日起翌日內至本公司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五)申請手續應由實際拍攝或製作單位辦理,不得冒名或擅自頂替,或將核准權利轉讓第三者。

(六)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3日前洽請本公司派員作場地使用之會勘,並詳閱與遵守本要點,劇組人員亦應共同瞭解與遵守。

四、審議、准駁與查核:

(一)本公司依據申請單位提出之申請表,循行政程序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拍攝之時段、區域、劇組人員、攜帶器材及劇情等,經審查後,始以電話或書面回覆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二)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並得視狀況要求於作品加註說明,無論核准與否,申請文件概不退回,亦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劇組人員進入本場館時,應於指定地點主動出示「臺北小巨蛋拍攝許可證」(以下簡稱拍攝許可證)、「臺北小巨蛋拍攝查核表」(以下簡稱拍攝查核表)及個人身分證件交由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查核,經本公司查核通過者方得拍攝;拍攝結束離開本場館前,亦應於指定地點由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查核後,繳回拍攝許可證及拍攝查核表。

(四)現場拍攝內容不得逾越拍攝許可證核准範圍,除現場人員查核外,本公司將不定時、不定點指派稽查人員抽查,並將查核時間與結果記錄於「拍攝查核表」。

五、規定及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拍攝:

    1、曾受本公司停止申請拍攝權利處分者。
    2、損及本公司、本場館形象或有誤導民眾之虞者。
    3、利用鬼魅、裸露裝扮、戲偶等特殊造型,或安排公眾表演、商業宣傳活動或記者會等方式,致影響本場館營運者。
    4、從事暴力、爆破、製煙或縱火等,危及營運安全之行為者。
    5、其他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定、本要點或本公司其他規範者。
    6、影響本場館內部場地節目演出或干擾其他場地舉辦之活動者。

(二)申請單位、劇組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申請單位並須對劇組人員善盡監督之責:

    1、佈置場地,應先知會本公司現場管理單位並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2、不得擅自變動、調整場地設施、設備裝置
    3、不得妨礙民眾通行、逃生動線或影響本場館營運;廣場走道及緊急出口須維持通暢,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
    4、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於租借範圍或其他區域張貼、懸掛或豎立任何文宣、海報、隔板、鷹架、旗板、布幔等器材或道具;且設置地點不得擋住本場館相關標誌、廣告看板。
    5、合理且安全的使用本場館場地,善盡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維護之責任,並隨時接受本公司人員指導。不得拒絕本公司人員監督、指揮或妨礙其執行勤務。
    6、不得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用或串接本場館相關設備、電力及水源。
    7、自行攜帶無線對講機、麥克風等通訊器材者,不得影響或干擾本場館營運及視聽器材設備,亦不得連接本場館廣播系統。
    8、器材應集中擺置整齊,使用纜線應以膠帶或壓板固定於地面;結束後應負責租借場地之清理及復原,且上、下樓層應全程使用電梯或樓梯,不得使用電扶梯。
    9、所有劇組人員、器材應同時進出並配合本公司門禁管制規定。
    10、如涉及本場館商店或其他民眾相關權益時(如肖像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11、不得於電扶梯上追逐、跑跳、逆向搭乘或滯留於乘場淨空區,或攝影者搭乘電扶梯移動拍攝。
    12、不得妨礙或阻止民眾使用本場館之公共空間或設備。
    13、不得擅闖本場館管制區或其他非供公眾使用之通道、處所。
    14、不得任意操控本場館設備。
    15、不得故意或過失造成本場館各項設施或設備不正常運作(如跳電、消防系統作動、走火等等)。
    16、不得故意或過失損壞場地內外所屬建築物、設施、設備及物件。
    17、不得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其他規範。

(三)合成畫面及完成作品,亦不得違反前款各目規定。

六、收費及退費:

(一)收費標準:如附表

(二)繳款方式:

    1、申請單位應於接獲核可通知日起3個工作天內繳交場地租借全額費用(包括場地租用費、加租時段費、清潔管理費及保證金),本公司始核准拍攝並核發拍攝許可證。所有費用應以現金、即期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若未依規定繳清費用,視同放棄申請,本公司無須通知或催告,得另行處置或使用該檔期之場地。
    2、以現金、銀行即期支票(銀行即期支票須為正本、開具抬頭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至本公司財務處出納課繳納。繳付之支票無論任何原因不能兌現者,視為申請單位未繳費用,依本要點處理之。
    3、電匯至本公司於臺灣土地銀行城東分行之14000100260-7帳戶,戶名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將繳款收據傳真至本公司。

(三)退費規定:

    1、使用本公司同意拍攝之區域後應回復原狀,經本公司管理人員現場勘查檢核無誤,方得無息退還保證金。拍攝結束後,退款手續依「臺北小巨蛋拍攝流程圖」所示程序辦理。
    2、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件(如天災、人禍、戰爭、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因政府機關或本公司業務需要,致須取消或停止拍攝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相關拍攝活動並立即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因此取消拍攝,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之場地租借全額費用及保證金。申請單位不論協議改期或取消拍攝,均不得異議及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七、變更、取消拍攝作業:

(一)申請內容如有異動,須於拍攝日(不含)2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審查,異動以1次為限。

(二)申請單位除於事前獲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外,不得將場地用作與本公司審核通過之拍攝企劃書所載不符之用途。

(三)除依第六點第(三)款第2目所列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件外,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約定之拍攝計畫或要求另議檔期。

八、罰則:

(一)未依本要點第三點或第七點各款規定,辦理或完成相關手續者,本公司得停止其申請拍攝權利1年;違反第七點第(三)款者,除停止其申請拍攝權利1年外,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五點第(二)、(三)款規定者,本公司得停止其申請拍攝權利2年。

(三)違反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經勸阻後仍不改善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違反前揭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採取下列措施:

    1、立即終止其拍攝及場地租借之權,強制劇組人員、器材撤離本場館,已繳之場地租借費及其孳息概不退還。
    2、經要求終止拍攝強制撤離而拒不配合者,已繳保證金及其孳息不退還。
    3、拒絕相關違規畫面、作品播出或發行。
    4、公佈相關違規資訊。

九、附則:

(一)申請單位危害或毀損本場館設施或設備者,本公司得沒收申請單位之保證金,且申請單位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於1週內將受損設施設備修復原狀。未於期限內修復者,本公司得逕行修復,並得向該拍攝單位請求賠償,修復相關費用依本公司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無法修復者,則依購置該項設備之原價賠償,並由申請單位支付,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二)拍攝單位如造成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損失,對本公司所受直接或間接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營業利益之損失、營業中斷、營業資訊之損失或其他金錢損失),皆須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三)凡政府政令宣導、公益廣告或與本公司合作有特殊需求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或企劃書提出專案申請。

(四)成品或作品應於拍攝日起2個月內以光碟片送交本公司備查,平面作品得以刊載成品提送。因故無法如期送交者,應以書面提出展延申請。

(五)如不服本公司之處分者,得於處分之日翌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異議,逾期概不受理。

十、生效日期: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詳如下表:

場地名稱

收費項目

時間

收費金額 (未稅)

廣告平面攝影

場地租用費

上午( 08:00~12:00)

20,000元

下午( 13:00~17:00)

20,000元

晚間( 18:00~22:00)

20,000元

超時租用費

每超過 1小時

5,000元

清潔管理費

每時段

4,000元

廣告影帶拍攝

場地租用費

上午( 08:00~12:00)

40,000元

下午( 13:00~17:00)

40,000元

晚間( 18:00~22:00)

40,000元

超時租用費

每超過 1小時

12,000元

清潔管理費

每時段

4,000元

保證金

新臺幣100,000元

備註:

  1. 以上場地租借時段包含進場佈置及撤場拆卸時間。
  2. 加租時段係指上午或晚間時段之相鄰時段(22:00~08:00),申請單位可以1小時為單位加租。